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把握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推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在贯彻南发[1998]24号文件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作如下决定:
一、放宽市场准入和登记条件
1、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都允许个人、私营企业投资经营。鼓励个人、私营企业投资能源、水利、交通、旧城改造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农田改造、生态环保和城镇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领域;投资旅游、信息、商贸等服务性产业;经批准可投资经营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及其他社会事业;支持私营企业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到境外投资办企业,开展国际科技经贸活动。
2、到工商部门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营业执照,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以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凡规定要进行前置审批的,审批部门必须提高办事效率。
3、自然人(含外地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内的,可在各工商分局登记,企业名称前可冠“南宁”。
4、鼓励个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创办科技型生产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企事业单位在职科技人员经本单位批准,可以以自己的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二、采取多种方式供地
5、企业投资于城市基础设施、教育及其它公益事业、环保、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符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但企业不得擅自改变或变相改变其用地性质。
6、投资新办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中鼓励类项目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先缴后返的政策,办证时市政府的各项收费和本级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由市财政全额返还,上述鼓励类项目生产企业10年内转产其他项目的,须补交被减免的办证时市政府的各项收费和本级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
7、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包括1亿元)以上的工业生产项目(指非第6条中鼓励类项目)相应规模用地,实行先缴后返的政策,办证时市政府的各项收费和本级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由市财政全额返还。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包括5000万元)~1亿元(不包括1亿元)的工业生产项目(指非第6条中鼓励类项目)相应规模用地,实行先缴后返的政策,办证时市政府的各项收费和本级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由市财政返还60%。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包括2000万元)~5000万元(不包括5000万元)的工业生产项目(指非第6条中鼓励类项目)相应规模用地,实行先缴后返的政策,办证时市政府的各项收费和本级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由市财政返还40%。
8、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购买、兼并、参股国有或集体企业时,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经市政府批准,仍可以划拨方式继续使用国有土地。购买、兼并国有或集体企业,经市政府批准,也可以租赁国有土地,或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9、拟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私营工业企业,在支付了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征地或回收土地费及有关税费)后,即可申办《建设用地批准书》,其余地价款可在3年内付清。未付清地价款前,该幅土地原则 不得转让,但允许按取得土地的实际出资额设定抵押登记。
三、鼓励各类人才创办和进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10、在我市兴办个体、私营企业的人员申请办理我市常住户口,按《南宁市投资兴办企业人员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办法》(南府发[2000]63号)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中国籍雇员可参照执行。
凡到我市辖区内小城镇兴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及居住满1年以上,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业主或企业法人代表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办理小城镇户口。来邕兴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或被南宁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招聘的高校毕业生和急需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的入户问题,按《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规定》(南发[2000]26号)、《南宁市关于加快人才智力引进与培养的实施办法》(南人字[2000]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11、投资50万元以上兴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市外投资者的子女,需在本市入托、入幼或中小学就读的,凭投资证明到居住地段的教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当地市民子女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市外投资者在本市开办的企业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其在本市购买的车辆允许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车辆年检与市内企业车辆同等对待。
12、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离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3年内基本工资和政策性规定的福利补贴仍由原单位发放,工龄连续计算,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关系由原单位代管或委托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管。3年期满,由本人选择辞去公职或由原单位推荐安排工作,原单位不能安排工作的,按辞职处理。对离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人员,参照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由原单位代其按离职前当年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和离职前根据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为缴费基数补建个人账户。按社会保险制度规定比例补缴的费用,由原单位代其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同级财政同意并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建立个人账户后,今后需缴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
13、凡获得国外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或在国内已经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后回国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在本市兴办私营企业,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贡献突出者可申报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四、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
14、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购国有、集体企业,被收购企业通过资产评估,资大于债的,以净资产作价收购,债随资走。一次付清收藏购款的,给予总收购价20%的优惠。付款确有困难,且首期付款额不低于收购价的30%,可在3年内分期付清。被收购企业资不抵债的,收购企业可实行承担债务零价收购,在制订收购方案时,应请当地主要债权金融机构参与,充分尊重债权金融机构的意见,收购方承担被收购企业的全部贷款本息,重新签订还本付息协议书并落实相应担保措施。
15、凡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照国有企业资产重组享受的优惠政策执行。
16、原国有、集体企业土地为行政划拨的,被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购、兼并后,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出售企业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材料完备情况下,土地管理部门要在3个月内依法办理用地过户有关手续。
17、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租赁、承包国有或集体企业,可采取还本租赁、还本承包的办法,但对原企业的债务要与原债权单位签订偿还债务协议。当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等于开始租赁、承包当年该企业净资产评估值时,根据合同的约定,可以取得被租赁、承包企业产权,被租赁、承包企业用地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18、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购有净资产的国有、集体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与原企业职工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的,每签订1人的合同,可按1.5万元的标准折抵收购价格,最低到零。此笔折价额作为职工的权益,可折股也可由收购方分期付给职工。若收购方要终止原企业职工的劳动合同,此笔折价额应以现金方式付给被终止劳动合同的原企业职工。
19、对亏损严重的国有、集体企业,可以确立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交由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托管,托管期3—5年,达到资产保值、增值目标,托管经营期内超目标的税后利润按一定比例归经营方所有。
20、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购、租赁、承包停产半停产、严重亏损的国有和集体企业,按协议接收原有企业职工的,经劳动保障、财政、税务部门核准,符合接收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的,可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优惠政策。原企业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可从企业资产中扣除。
21、私营企业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可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原企业已申办的各种专项审批手续和许可证、产品商标等按国家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22、“挂靠集体”的企业办理恢复或改办私营企业性质,应简化手续,减少收费,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设备等权属作变更或析产处理,同时确定清楚债权债务关系,并可享受第21条的规定。
23、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购买、兼并、参股国有企业涉及国有产权变动时,需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五、收费优惠政策
24、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各项相关证照的年检收费,国家、自治区有规定的,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下限收取。凡未经国家或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的年检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25、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投资新办工业厂房建筑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中对属于生产性建设部份报建时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可减收30%。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投资新办的工业企业投产后,除属于中央和自治区委托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保留外,属市、县留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有专项使用规定不能减免外,实行第一年免收,第二年减半征收,第三年可按标准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投资收购、兼并我市现有国营、集体企业股份超过50%的,享受新办企业优惠政策,并免收土地管理费。
26、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本市新办的工业投资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和7000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建设费;对产品出口、先进技术(经市科委认证)、基础设施建设、原材料生产的外来投资企业免征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
投资新办专业和综合市场,符合建设规划要求,经批准,在市场开业启动期12个月内,免收一切费用。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本市商品房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减半征收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六、财政扶持政策
27、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先进、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各级财政将通过贷款贴息或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补助及奖励的方式扶持高新技术、创名牌以及重点私营企业。
28、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新办私营工业企业、旅游、信息、新型流通业态项目,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银行贷款由同级财政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贴息1~2年,每户企业年贴息额一般不超过15万元。
29、对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旅游、信息、新型流通业态项目,由同级财政根据企业上缴所得税的增长情况予以支持;对规模工业企业新增技改贷款部分,其贷款利息由同级财政给予贴息1~2年,每户企业年贴息额一般不超过15万元。
对实行产业化经营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新增贷款部分由同级财政贴息1~3年,每户企业年贴息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
30、鼓励私营企业技术创新。对被确认为科技型企业,且市级以上技术创新项目已进入规模化生产的,按项目贷款总额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由同级财政给予贴息2年,每户企业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凡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符合条件的,经市经贸委报自治区经贸委或国家经贸委确认后,从技术创新资金中给予大力扶持。
31、私营企业中项目贷款5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竣工后按项目实际投资中的国内各类金融机构贷款部分,由同级财政根据企业的实际贷款额度按银行一年期利率的60%给予贴息一年。
七、奖励和税收优惠政策
32、对一次性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私营工业企业、农业开发项目、能源、交通、环保、城市基础设施、旅游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获国家级名牌或驰名商标的私营工业企业,各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33、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来我市兴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除外),从2001年开始,在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其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退耕还生态草所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来我市投资于内资鼓励类产业和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采取多种融资方式,改善融资环境
34、少数公益性重点项目,由政府出面组织,采取吸纳个人、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法人参股方式筹集资金建设,通过项目受益或经营收益给予投资者以合理的回报。
35、对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投资项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其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支持。
36、鼓励建立多元投资主体的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县、城区及各开发区设立风险投资公司或风险投资基金,吸收各类投资者的创业资本,为私营科技企业补充资本金。
37、各级政府要鼓励和支持私营企业利用国外资金,积极组织对私营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招商引资。
38、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尽力解决个体私营经济贷款难的问题,担保机构按照《公司法》、《担保法》有关规定进行运作,负责担保基金的经营管理,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九、提供优良的服务
39、实行登记注册、审批办证回执制度。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办各种许可证、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等手续,受理部门应实行首问负责制。对材料齐备的申请,须给回执,回执应注明申请的日期、材料和受理人姓名。
对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申请,一般情况下受理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期限规定的除外)。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法定理由,收回回执。
40、凡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在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方面,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在材料齐备情况下,市外经贸局要在5个工作日内行文上报自治区外经贸厅。
41、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应认真执行各项优惠政策并实行行政审批、收费制度,并在服务场所明示,向社会公布:
(1)审批事项明白录,载明审批条件、内容、程序、期限等具体规定;
(2)依法增设、取消、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42、严禁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
(1)强制购买音像制品、书籍、报刊杂志等宣传品;
(2)指定购买产品(国家规定购置的除外);
(3)违法收费、罚款、集资、摊派或要求赞助;
(4)行使登记注册、审批等管理职责时,附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条件;
(5)越权扣缴、吊销营业执照;
(6)违法实施检查;
(7)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
(8)要求企业参加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培训、评比、达标、升级和考核;
(9)其他侵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43、行政管理部门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接到涉及本部门工作人员侵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的投诉,一般情况下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44、行政管理部门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树立为个体私营经济服务的思想,对办事推诿,吃拿卡要、敲诈勒索、打击报复、徇私舞弊者,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南宁市行政效能监察告诫谈话暂行办法〉、〈南宁市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0]125号)有关条款处理。
45、市委、市政府定期召开个体私营经济工作办公会,协调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46、本决定的适用范围,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及自然人控股的各种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
47、市委、市政府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决定不符的,均以本决定为准。本决定的解释权在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