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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专项配套基金的暂行规定
时间: 2008-08-12 | 文章来源: 南宁外宣办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内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专项配套基金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扶持、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决定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高新区专项配套基金(以下简称“创新配套基金”)。为了加强创新配套基金管理,提高创新配套基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创新配套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国家、企业、投资机构和个人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第三条 创新配套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

第四条 创新配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守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创新配套基金的资金来源为高新区财政拨款、上级财政专项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六条 创新配套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广西区内领先水平以上。

2、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3、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

(1)项目处于研发阶段:指项目以生产为目的,研制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新装置或对现有工艺、产品、生产过程进行技术上的实质性改进而进行的一系列技术工作;其成果应为一种具有新产品或新技术基本特点的原型(样品、样机)。

(2)项目处于中试阶段:指项目以生产为目的,利用研发阶段得到的原型(样品、样机)、工艺、技术等成果进行产品的定型设计、获取生产所需的技术参数等一系列技术开发工作;

这一阶段包括产品试制与设计、工业性实验以及小批量试生产。

(3) 项目处于批量(规模化)阶段。指项目利用中试阶段的技术开发成果进行较大规模的生产活动。

第七条 承担创新配套基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税务纳入高新区管理的高新区企业。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3、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6、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注册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7、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八条 创新配套基金优先支持的对象

1、鼓励并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市场容量大的项目;科研院所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完成的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科技人员和海外留学人员携带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国家重点科研、开发计划待产业化的项目;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

2、优先支持技术水平高、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和效益前景好的企业;科技人员和海外留学人员携带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创办的企业。

第九条 创新配套基金不支持的对象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实施周期超过三年的项目、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保健品、饮料、烟酒等的项目。

2、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中方拥有股权不足51%的企业、非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等。

第三章 支持方式

高新区创新配套基金主要用于为获得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作配套。此外,对高新区内具有较好市场前景,技术创新能力强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无偿资助。

第十条 为国家创新基金配套

主要用于资助申报国家创新基金项目前期论证费用及获得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前期论证费用支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配套资金数额为国家创新基金支持金额的10%。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较高技术水平,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及产业化,银行已经给予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总投资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贷款贴息按申请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1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的启动资金或技术创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总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3)在项目新增投资中,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配套基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资助数额不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4) 创新配套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申请

在同一年度内,创新配套基金对同一个企业只支持一个项目。企业应根据申请支持的项目所处的阶段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 申请时间

一般项目的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四条 申请程序

符合创新配套基金申请条件的项目,企业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1、到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索取创新基金申请材料。

2、按统一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书、可行性报告以及附件等)。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

申请创新配套基金支持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

2、《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前期论证费用的项目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3、申请材料附件

申请材料主要附件包括:

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 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会计报表包括资产

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应加盖审计单位印章。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和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

③ 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的复印件)。

④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⑤ 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⑥ 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产权使用授权书,产权使用认可书、技术合同等的复印件)。

⑦ 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等的复印件及产品照片)。

⑧ 申请贷款贴息的需银行出具贷款及付息证明。

上述书面材料加装申请材料目录后,一式五份装订成册。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管委会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获得国家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直接列入高新区创新配套基金支持计划。

第十七条 未获得国家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管委会产业处受理后,会同高新区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评审或评估机构评估后,提出创新配套基金支持的项目建议,报管委会审批。申请前期论证费用的项目由产业处会同财政局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材料后,提出项目建议,报管委会审批。

第六章 管理

第十八条 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具体负责制定创新配套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受理创新配套基金项目的申请,会同高新区财政局审核创新配套基金支持项目,向管委会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

第十九条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采用评估方式进行立项审查,申请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采用专家评审方式进行立项审查。

第二十条 管委会选择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咨询。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评估机构应从事过评估或科技咨询等工作,并具有一定经验;

(四)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第二十一条 参加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审查工作的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由管委会聘任或认可。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审查;

(二)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的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专家的构成应包括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管理专家、企业家。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应依据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具体书面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立项审查过程中,专家可通过管委会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发生直接关系。必要时管委会可委托专家组到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经管委会批准的项目,要在收到项目批准文件后一个月内与管委会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二十五条 高新区财政局是创新基金的监督部门,参与制定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对基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 理 委 员 会

                                                               二〇〇〇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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