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配套财政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技改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南宁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配套财政贴息是指高新区财政在每年的预算安排中对高新区企业获得市财政贴息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向银行贷款或发行企业债券发生的正常利息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是指:经南宁市经贸委及其以上部门批准并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项目。
第二章 申请配套财政贴息的条件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配套贴息
1、项目承担单位为税务关系纳入高新区管理的高新区企业。
2、列入市级以上技术改造计划或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
3、企业具有素质较高的领导班子,有较严格的管理制度。
4、企业有一定的经营业绩,信誉好。
5、2000年起开始实施的新开工项目。
第三章 配套财政贴息的标准和拨付办法
第五条 高新区配套财政贴息的金额与市财政贴息额相等。同一项目配套贴息时间按贷款年限计,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六条 配套财政贴息跟南宁市财政贴息同时拨付。
第四章 配套财政贴息的申报程序、审查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项目,由企业编定企业及项目简介,并填写有关表格一式三份报送高新区经济发展局。
第八条 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会同高新区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审查并提出书面建议上报管委会,由管委会办公会议审定,列入高新区财政配套贴息项目计划。
第九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配套贴息计划后,对贷款已进入企业帐户的项目,企业可直接填写《高新区配套贴息申请表》并附上项目计划批文,市财局贴息凭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 理 委 员 会
二〇〇〇年七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