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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留学人员创业的若干规定
时间: 2008-08-12 | 文章来源: 南宁外宣办

关于鼓励留学人员创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到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南宁高新区)工作,加快南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南宁市的经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到国外学成归来或在国外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到南宁高新区工作,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并且不受户籍、国籍的限制,可长期居留,也可短期居住,来去自由。

第四条 留学人员(含配偶及子女)已加入外国籍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办两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和一年多次出入境签证;短期来南宁高新区工作,不能按期离境的,可以申请签证延期。确因时间紧急或者其他原因未在国外办妥入境签证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办口岸签证。

第五条 在境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在高新区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后,可以全部购买外汇,并按照规定携带出境或者汇出境外。

第六条 到南宁高新区工作的留学人员的子女可以在就近的幼儿园或学校就读,不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享受本市同等人员的待遇。

第七条 留学人员到南宁高新区工作,因科研工作需要,需从境外进口少量试剂、原料、配件的,由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予以免税放行,所需外汇按规定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到指定银行购买。

第八条 留学人员出国前和在国外期间以及回国后的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连续计算的应连续计算。留学人员可按本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的专业执业资格,其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互认协议的,可以在本市办理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留学人员开发的科技项目可申请列入政府的科技计划和技术创新计划,被列入政府计划的项目按规定给予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可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或技术转让,分配比例或转让费由受益单位与留学人员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到南宁高新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高新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进入南宁高新区创办企业,由南宁新技术创业者中心优先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等服务。创办科技型企业可享受南宁高新区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南宁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为留学人员进园创办企业提供帮助。

1、场租优惠。进入创业园的企业前三年免收场租费,第四年按40%,第五年按70%,第六年及以后按100%收取场租费。

2、住房优惠。创业园为留学人员提供生活设施配套的住房。在项目开发的前两年,经批准可免收住房租金。

3、管理服务。创业园为进园的企业提供商务后勤、信息服务、企业诊断、营销策划、人员培训,以及相关的工商、税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

4、资金支持。进入创业园的企业可按《留学人员创业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获得15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和创业基金的资助;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到南宁高新区创办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企业所得,年净收入50万元以下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免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为留学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努力为留学人员到南宁高新区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根据需要聘用工作人员,管委会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政策,积极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 理 委 员 会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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