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关于开发区内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为了加快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自治区、南宁市以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在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实行以下优惠政策,以下条款出现交叉时,按最优惠的执行,不重复享受,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凡在开发区兴办以下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国家鼓励类内资企业,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企业。
(3)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业加工企业。
(4)旅游资源开发企业。
(5)上市公司。
2、外资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减地方所得税。属于产品出口型企业的,在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额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按照税法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先进技术企业的,在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
(3)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投资设备,如该类设备用于国家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的,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的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中抵免。
(4)外商投资企业将税后利润再投资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发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税务部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于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全部税款。
3、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开发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4、企业技改、新产品开发项目:
(1)凡在开发区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可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所得税额。
5、新办企业:
(1)在开发区投资新办的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免征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开发区新办的特色农业、环保、资源综合利用、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以及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凡在开发区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五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在开发区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关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
1、在开发区新办的内资企业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外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内,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三、财政扶持政策
1、凡在开发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可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财政扶持。
2、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可按其高新技术产品三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中不超过50%额度向开发区财政申请财政扶持。
3、区内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可申请财政扶持金。
4、凡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经济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年终考核后可视企业对开发区经济发展贡献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5、对开发区贡献较大的企业,开发区管委会将给予企业经营者特别贡献奖。
6、对与开发区管委会签定投资建设责任书的企业,提前竣工投产的,开发区管委会可给予企业一定奖励。
7、对一次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私营工业企业、农业开发项目、能源、交通、环保、城市基础设施、旅游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国家级名牌或驰名商标的私营工业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8、进入开发区的建设项目,在建设期内,可申请贷款贴息。
9、开发区内实行零收费,除上缴国家、自治区的收费和国家、自治区明文规定不能减免的收费以及政府专项基金以外,其他收费在开发区免缴。
四、本优惠政策由国家级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