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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经济园区投资优惠政策
时间: 2008-08-12 | 文章来源: 南宁外宣办

加快中国—东盟经济园区

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国—东盟经济园区建设发展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国—东盟经济园区的实际,现就土地、财政、税收、融资、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方面制定以下政策规定:

一、用地政策

(一)由市、武鸣县国土部门在中国—东盟经济园区(以下简称东盟经济园)内设置派出机构,授以市、县级管理权限,武鸣县国土部门要限期办结有关用地手续。

(二)东盟经济园区内开发建设用地,通过东盟经济园区管委会进行土地储备,统一提供。

(三)制定东盟经济园区基准地价体系并颁布实施。用地符合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地价按2003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的规定办理。具体优惠幅度由东盟经济园区管委会按项目的投资额、税收额、科技含量确定。

(四)经批准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其建设用地可按行政划拨等方式供地。

(五)东盟经济园区内的项目同时享有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二、财政政策

(一)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期满后,继续维持市对南宁华侨投资区(东盟经济园区,下同)的财政管理体制五年内不变,除中央、自治区规定的上解外,地方财政收入全部留给南宁华侨投资区。

(二)对东盟经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2005~2008年,每年安排1500万元,专项用于东盟经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对东盟经济园区引进的先进技术企业的技术改建设项目贷款给予适当贴息。

(四)从2004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从被认定之年起),东盟经济园区内投资兴办高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以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一定年限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扶持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和奖励经营者。

(五)零收费园区。东盟经济园区内实行零收费,除上缴国家和自治区的收费、国家和自治区明确不能减免的收费以及政府专项基金以外,其他收费在园区一律免缴。

三、税收政策

(一)凡是国家、自治区赋予国家级开发区和西部民族自治地区以及自治区赋予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东盟经济园区均可享受,由税务机关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具体执行。

(二)东盟经济园区内的新办内资企业,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东盟经济园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安置待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民政、福利、校办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农业、林业企业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其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三)东盟经济园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生产技术科学研究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对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认定为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东盟经济园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高速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设备投资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四)东盟经济园区内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十年内可按应纳税额继续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五)东盟经济园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的70%以上的,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企业所得税,对减半征企业缴纳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东盟经济园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兴办的产品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企业缴纳所得税,按10%缴纳收企业所得税。

(七)东盟经济园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其中,再投资兴办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全部税款。

四、融资政策

(一)鼓励商业银行在东盟经济园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在资金规模、贷款权限上给予支持。

(二)建立基础设施融资信用保证机制,东盟经济园区财政每年新增财力50%用于建立偿债保证基金。

(三)中国—东盟经济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实施东盟经济园区的土地、资产开发经营,筹集资金进行东盟经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五、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一)对公务人员引资者,按南府发[2003]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给予记功与奖励。

(二)对社会引资者,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引进国内外投资商到东盟经济园区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及对外协作项目等,按实际投入资金的1%~2%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东盟经济园区财政专项支付。

2、引进投资商到东盟经济园区兴办独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东盟经济园区财政专项支付。

3、引进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市政府追加2—10万元的奖励。引进属于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投资的项目;引进基础设施、房地产业的项目,单个项目实际到位外资总额达500万美元(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引进其它项目,单个项目实际到位外资总额达200万美元(16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六、人才引进政策

(一)人才引进打破身份、地域、年龄限制,到东盟经济园区投资创业以及引进的各类高层次紧缺和高技能人才,可以把户口、人事关系迁入南宁市区,也可以实行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其子女可在市区入托和就读(中、小学),免收借读费和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对东盟经济园区引进的各类人才在职称评聘、工资收入、选拔培养、社会保障、申报科研项目资助、科技创业等方面政策和服务给予优惠和倾斜。可试行向高层次人才倾斜的岗位津贴制度、住房补贴制度、科研经费保障制度和学术休假制度。

(三)留学人员、海外人员到东盟经济园区投资创业,在南发[2001]55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给予适当的安家补助,其子女、配偶、父母可按规定申请入户南宁市区。留学人员、海外人才可凭知识、专利、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以专有技术为无形资产入股合作办企业的,其技术所占企业总股份的比例最高可达35%。

七、其它政策

(一)东盟经济园区内企业人员办公出入国(境)的审批享受与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同等待遇。企业负责人(法人、董事长、总经理)办理因公出国(境)的,只需东盟经济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含副主任)以上领导签字即可;企业普通人员因公出国(境)由东盟经济园区管委会人事局同意并盖章即可;市外事办公室认可东盟经济园区管委会人事局出具的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批件或备案件。东盟经济园区企业可向市外事办公室申请邀请境外人员的来访批件和签证通知函,申请时只需东盟经济园区管委会盖章同意,市外事办公室即可为该企业出具邀请境外人员来访批件或签发证通知函。

(二)东盟经济园区内企业区内从业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及其档案,可由东盟经济园区劳动部门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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