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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沙田经济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
时间: 2008-08-12 | 文章来源: 南宁外宣办

大沙田开发区是国家级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享有国家级开发区及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其主要体现在以下税收和土地使用方面优惠政策:

(1)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 0%以上的企业。

(2)国家鼓励类内资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3)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4)对设在开发区内的上市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区外企业、单位、个人到开发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6)对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7)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享有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兑、减地方所得税;

(8)对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沿海工业园区投资新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免征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以 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 0%以上的企业;

(9)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以及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起为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l2)对新办的特色农业、水利企业、林业企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生产经常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在开发区新办的内资鼓励类产业、外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4)在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延续计算;

(15)开发区实行极为优惠的土地使用政策,在土地出让成本价的基础上,可根据企业的性质、规模、产值、效益的优异程度再进一步予以优惠。

开发区管委会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项目引荐人。

                                              

                                           南宁市大沙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0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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