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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时间: 2008-08-12 | 文章来源: 南宁外宣办

为了加快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自治区、南宁市以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在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实行以下优惠政策,以下条款出现交叉时,按最优惠的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凡在开发区兴办以下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2、国家鼓励类内资企业,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企业;3、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业加工企业;4、旅游资源开发企业;5、上市公司。

(摘自: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

(二)、新办企业 1、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免所得税; 2、新办交通、电力等17类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3、对在自治区政府批准设立的沿海工业园区内新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两减半”;4、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所得税。

(摘自:财税字[1994]001号、财税[2001]202号、桂政发[2001]100号)

(三)、西部大开发优惠 1、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2、有色金属、电力等六个重点产业、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等七个传统产业和农产品加工、旅游资源开发及设在我区的上市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摘自:桂政发[2001]100号、桂地税发[2002]179号、财税[2001]202号)

(四)、高新技术 1、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征收所得税;2、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五免三减半”;3、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研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让免征所得税;企业收益所得,年纯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4、对专门生产《当年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摘自:财税字[1994]001号、桂政发[2001]100号、桂政发[2002]27号、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

(五)、安置待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1、工业、劳动就业服务、新办和现有的服务型和商贸企业(除限定行业、范围外),当年新安置待业、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一定比例以上的,可在3年内减、免所得税。2、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除限定的行业、范围外,可在3年内免征所得税。3、对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2005年底前每年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扣减年限截止至2005年底。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4、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5、对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33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政策优惠。

(摘自:财税字[1994]001号、财税[2002]208号、桂政发[2002]27号、财税[2003]133号、财税[2003]192号)

(六)、第三产业、福利企业 1、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所得税。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免所得税;3、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一定比例以上的,可免、减所得税。4、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免征所得税。

(摘自:财税字[1994]001号、财税[2000]21号、财税[2000]97号)

(七)、鼓励企业投资的优惠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

(摘自:财税字[1999]290号)

八)、鼓励技术开发、转让优惠 1、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发生的相关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2、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其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对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及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4、在广西区内转让高新技术成果的企业,其转让收益所得,年纯收入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字[1994]001号、国税发[1999]49号、财税字[1999]45号、桂政发〔2002〕27号)

(九)、农业、林业、渔业的优惠 1、国有农口企事业从事种、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的所得,边境贫困的国有农、林场的所得,免征所得税。2、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免征所得税。所有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及从事林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所得税。3、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4、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5、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字[1997]49号、财税字[1997]114号、国税发[2001]124号、财税[2001]171号)

(十)、软件、集成电路企业 新创办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经认定后,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0]25号)

(十一)、鼓励资源综合利用 1、在原设计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沪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免所得税五年。

(摘自:财税字[1994]001号)

(十二)、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技术转让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该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1]5号)

(十三)、军队、武警后勤企业 对军需工厂(指1984年底以前由总后授予代号的企业化工厂)、军人服务社(主要为部队内部服务的)、军办农场及军办农场中农副产品企业(不含挂靠农场的工矿企业及其他企业) 、军马场(含统一核算的附属企业)暂免征收所得税。武警部队生产经营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上,比照军队的税收政策执行。

(摘自:财税字[1994]048号、财税字[1994]064号、国税函发[1994]640号、国税函发[1995]036号)

(十四)、青少年活动场所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1]21号)

(十五)、福利彩票发行机构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对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按规定从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取得的发行收入用于补充社会福利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部分,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该中心取得的发行收入用于其他用途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国税函[2001]745号)

(十六)、老年服务机构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0]97号)

(十七)、社会保障基金理事管理机构 对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会保险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2]75号)

(十八)、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1)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2]128号)

(十九)、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企业 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构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摘自:桂军转联[2002]1号)

(二十)、其他优惠政策 1.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所得税;2、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3年内免征所得税;3、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的,至2004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所得税;4、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中、后服务的行业,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服务或劳务的收入免征所得税;5、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免征所得税。

(摘自:财税字[1994]001号、财税[2000]84号、国税发[2001]60号、财税字[2000]25号)

 

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区从2003年7月1日起,提高对个体经营及其他个人征收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摘自:桂财税〔2003〕29号)

(二)、民政福利企业

民政福利企业的范围:经过省级民政和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的企业。

优惠政策: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

企业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企业全年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具体比例以不亏损为限。

(摘自:国税发〔1994〕155号)

(三)、校办企业

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优惠政策: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摘自:国税发〔1994〕156号)

(四)、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范围及优惠政策(节选,详细规定 见参考文件):1、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2、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3、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

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4、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5、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石煤和风力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6、对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且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不受企业生产规模的限制; 7、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8、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9、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2005年12月31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摘自:财税字〔1995〕44号、财税〔2001〕198号、财税〔2001〕72号、财税〔2004〕25号)

(五)、饲料生产企业

优惠政策:饲料生产企业生产下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1、单一大宗饲料;2、混合饲料;3、配合饲料;4、复合预混料;5、浓缩饲料;

(摘自:财税〔2001〕121号、财税〔2001〕30号、桂国税发〔1999〕138号)

(六)、粮食购销企业

优惠政策: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2、对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3、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字〔1999〕198号、桂国税发〔1999〕223号)

(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

优惠政策:经认定具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资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摘自:财税〔2001〕78号、桂经贸字〔2001〕507号、桂国税函〔2002〕97号)

(八)、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政策:经认定为软件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须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经认定为集成电路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摘自:主要参考文件:财税〔2000〕25号、信部联产〔2000〕968号)

以上增值税减免税项目实行“按年度报批”、“一年一批”的审批制度,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应资料,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相关减免税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或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办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事宜请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咨询:南宁市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4518196。

 

三、财政扶持政策

1、凡在开发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可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财政扶持。

2、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可按其高新技术产品三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中不超过50%额度向开发区财政申请财政扶持。

3、区内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可申请财政扶持金。

4、凡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经济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年终考核后可视企业对开发区经济发展贡献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5、对开发区贡献较大的企业,开发区管委会将给予企业经营者特别贡献奖。

6、对与开发区管委会签定投资建设责任书的企业,提前竣工投产的可给予企业一定奖励。

7、对一次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私营工业企业、农业开发项目、能源、交通、环保、城市基础设施、旅游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国家级名牌或驰名商标的私营工业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南发[2001]28号)

8、进入开发区的企业建设项目,在建设期内,可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贷款贴息。(南发[2001]55号)

9、开发区内实行零收费,除上缴国家、自治区的收费和国家、自治区明令不能减免的收费以及政府专项基金以外,其他收费在开发区免缴。

 

四、本优惠政策由国家级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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