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颁布日期:2005年7月27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条件
(一)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支持、引导、规范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参股、项目融资和特许等方式进入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包括非营利性领域和营利性领域。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环境保护、旧城改造等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非公有制经济在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享受和其他经济形式的同等待遇。
(二)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参与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三)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采取并购、控股、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改制改造,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对符合南宁市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再设立前置审批;对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建设的一般基建项目,不再进行投资审批。
二、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以及用地支持
(五)设立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06年起,市财政每年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3000万元作为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随着财政的增幅逐年增加。各县、区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级已设立的其他专项发展基金,在资金安排上对非公有制企业享有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给予资金或贴息支持。
(六)对在南宁市投资建厂及从事高科技产品的开发、研制、生产的企事业单位,除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七)支持和帮助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请获得技改项目贴息、出口退税以及其他各种国家和地方扶持专项资金。支持和帮助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安排特殊人群就业,兴办国家鼓励扶持的产业行业等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八)对新办属于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公有制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方面的税收优惠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规定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名单的科研机构转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的科研院所,从其转制之日起,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关税收扶持政策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免收三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九)金融机构要改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金融服务,开发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融资服务产品。积极试行动产抵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质押贷款等新型贷款品种,满足各种融资需求。支持和规范典当行业的发展。企业贷款中涉及的资产抵押和产权登记的费用,抵押登记机关减收30%。
(十)要扩大非公有制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在法律范围内,妥善处理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上市前的税收、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经批准进入上市辅导期的,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包括农村信用社在内的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
(十一)加快非公有制经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应积极组建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逐步增加资本金,并规范运作。市财政在2006年安排2000万元作资本金注入,支持两家政策性的担保公司做大做强,力争通过市场筹措,使其每家资本金达到8000万元。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公司。可通过采取股份制或会员制的形式,由非公有制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以市场机制运行的信用担保机构。鼓励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各类担保机构要建立科学的风险控制机制和补偿机制。
(十二)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工业、仓储等项目时,可享受与其他投资主体相同的用地政策。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非公有制企业从事商业、旅游、房地产等经营活动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获得用地,并可将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依法转让、抵押、出租、折价入股。投资公益事业并符合国家划拨供地目录的,可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拨划用地,但不能改变其原有的土地用途,如确需改变原有的土地用途,则必须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积极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政策思路。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可以按照自愿、依法的原则以其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或联合办学。
对物流业重点项目,经市政府批准,以用地性质确定供地方式。大型物流园区用地,依据规划部门审批的总平图及规划要求,确定不同功能区的土地用途;小型物流园区用地,按规划部门审批的用地性质确定土地用途。再按土地性质确定以协议出让方式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用地。
国内500强企业和大型上市公司来我市投资,涉及使用工业、仓储用地的,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经市政府批准,可倾斜用地指标。
要加大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农林场土地的管理和使用力度。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投资3亿元以上的生产型引进项目和投资5亿元以上的商贸型引进项目,可列为我市重大引进项目,其用地由全市统一调剂,优先落实用地计划。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非公有制企业,地价款可在3年内付清,首付不得低于总价款的20%。未付清地价款前,该幅土地不得转让。在履行完毕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款后, 可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办证手续。
继续执行新办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鼓励类建设项目用地,以及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项目,并落实相应规模用地。
三、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
(十三)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和创业服务。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支持发展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整顿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中介服务行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对初创小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
(十四)支持开展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市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与企业联合组织的相关培训,培训经费纳入我市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企业用于员工培训的经费,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十五)鼓励科技创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依托产业集群,面向同类企业的公共技术中心、测试中心、研发中心等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兴办的企业转制为非公有制科技企业,除在转制过渡期继续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外,采用公司制企业转化智力成果的,可将不低于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20%股份奖励给成果完成者,可划出不高于15%的净资产作为创业股,配送给企业创办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科技企业建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或硕士试验基地。经认定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市财政将一次性分别给予适当资助。
建立和完善科技风险投资资金、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等专项资金制度,将列入自治区、市大企业(集团)重点培育的非公有制企业,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市产业政策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给予适当贷款贴息支持。重点扶持非公有制企业组织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较好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十六)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非公有制企业在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产品认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参加国内外展销洽谈活动的摊位分配上,与其他出口企业享有同等待遇。推动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投资办厂和参与国际工程承包。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创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鼓励企业以技术、实物投入和产品出口,到国外组建加工企业,开办商业贸易网点,带动我市的产品、劳务出口。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在境外申报知识产权。
(十七)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南宁市企业信用协会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信用评价体系以及失信惩戒机制。对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有关登记审核机构应简化年检、备案等手续。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加快“企业信用系统”和“企业信用数据库”建设。
四、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八)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严格执行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违法改变其财产的权属、性质。
(十九)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依法保护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对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信访要求、行政复议申请等,政府必须严格依法及时受理,限时答复。坚决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并严格规范和控制对企业的检查。
(二十)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员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健全集体合同制度,保证双方权利义务对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的内容,保证职工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必须尊重和保障职工依照国家规定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超时工作,加班或延长工时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补休;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要保障女职工、未成年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严禁使用童工。
(二十一)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十二)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要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的权利,必须为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依法拨付工会经费,不得干预工会事务。
五、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环境
(二十三)优化政务环境。各级政府要通过公报、公告、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切实加强公务员队伍作风建设,使全体公务员都做到公正廉洁办事,尽职尽责服务。要重点纠正部分公务员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十四)优化政策环境。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全面落实已有的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清理歧视和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十五)优化人才环境。打破所有制、部门、身份等界限,采取多种形式,帮助企业引进紧缺人才和优秀人才。凡属引进人才均享受我市吸引人才的有关规定。非公有制企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取得国家职业技术、资格证书。创办或就职于非公有制企业的留学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非公有制企业的人事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中心和职业介绍中心保管,有一定规模和具备条件的企业,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授权,也可以自行管理,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监管。
(二十六)优化法治环境。加大综合治理力度,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制售假冒、恶性竞争、偷税漏税等扰乱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强化仲裁制度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力度,仲裁机关应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法律工作者应为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法律援助。
(二十七)优化人文环境。在全社会营造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社会科学、文化艺术、新闻媒体要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研究和宣传力度,倡导全社会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献计献策。要关心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来我市创业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实行外来投资者可在其投资地落户的政策;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家属就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与本地居民同等对待,执行统一的标准。
六、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机制
(二十八)完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领导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我市成立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有关领导任组长、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南宁市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组织协调和服务等工作。在县、区设立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和落实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工作部署,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委、市政府定期分析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及时解决发展中出现的困难。
(二十九)完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目标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目标责任制度。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工作绩效纳入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评估体系和公务员考核体系,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层层签订责任状,任务落实到实处,责任明确到人。
(三十)完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奖惩机制。市委、市政府每年表彰奖励一批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先进县区、单位和个人。对遵纪守法、照章纳税、文明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列入市级荣誉称号的评选范围。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列入重点培育优势产品计划的产品,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市政府给予企业一定的奖励。从2005年起凡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以及被认定为广西著名商标、广西名牌产品的企业和国家免检的产品,除自治区政府奖励外,南宁市政府再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引进、开发高新技术者,按该技术转化之日起12个月内产生的销售总额的一定比例由企业税收所在县、区政府或管委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市外资金用于政府鼓励投资项目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一定比例由税收所在县、区政府或管委会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成功引进以合资、合作、独资,租赁场地、厂房等形式投资我市的市外资金的国内外公民团体或组织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措施参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南府发[2003]109号)文件执行。
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反内部工作程序,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南宁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三十一)完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招商协调机制。要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招商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南宁市招商促进局统一管理和对外发布市内投资和外商投资项目。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健全招商管理机构。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招商。做好“百企入邕”的招商引资工作。要按规范做好招商项目的前期工作,抓好招商项目的储备,每季度提供一批项目,由市招商促进局整合,纳入全市招商项目库,实行项目统计和动态管理。
建立重点招商项目定期公开发布制度。全市重点招商项目由市招商促进局通过信息发布会及互联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一经公布,国内外投资者均可以投资洽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都有义务和责任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服务,主动与招商部门联系和协调。
实行重大非公有制经济项目协调会议制度。凡需要统一研究协调的重大非公有制经济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各相关责任单位向市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调研预审,对需要召开会议协调的项目,报市领导审批。凡经市重大项目联审协调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相关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不能明确界定对应部门的投资项目,实行“首问责任制”,由第一个接到投资项目审批申请的部门协调所有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办部门抓紧审批,每个部门的审批或答复时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比较复杂的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最多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日。
建立健全项目服务联系人制度。从项目洽谈达成意向开始,项目的主管部门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的跟踪和协调服务工作,促进意向项目、协议项目尽快转成合同项目并进入实施。各级招商管理机构和项目服务联系人要主动为项目业主无偿提供项目代办服务。
(三十二)完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长效监督机制。通过多种投诉渠道,及时了解和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反映的问题和困难。被投诉部门主要领导为处理投诉责任人,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接到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终结并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各职能部门有义务接受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要在接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开展强有力的效能监察。市监察机关要对各职能部门作出的服务承诺、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承诺不能兑现、服务质量不高、办事拖拉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从严处理。
非公有制企业民主评议政府职能部门作为效能建设考评目标,由市效能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予以公示。把鼓励支持非公经济发展工作的评议结果作为考核、提拔、任用干部的依据之一。
(三十三)充分发挥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以及非公有制经济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广泛吸收非公有制企业入会,扩大行业协会(商会)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加快赋予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利益等职能。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的规范化建设,建立高素质的协会管理队伍。
建立健全全市和县、区非公有制经济统计信息体系。全面反映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情况,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三十四)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实施细则。要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促进南宁市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