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3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新闻发布会获悉,《广西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在广西施行。
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韦宁贤说,以前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都需报警处理,不仅程度繁琐、影响当事人工作与生活,还易造成交通堵塞,使得道路通行效率下降。
新出台的《办法》规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级市城区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每方车辆损失在2000元以内、车辆可以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应立即撤离现场,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用现场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事故现场情况。
然后,当事人各自向事故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报案,并填写《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需要办理理赔的,各方当事人约定时间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一起驾事故车辆到“理赔服务中心”进行事故确认和办理相关手续。
据悉,“理赔服务中心”由广西各保险公司建立,实行车辆定损理赔、事故处理“一站式”服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将派驻民警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此外,《办法》还规定,造成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当事人未及时主动撤离现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强制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
韦宁贤表示,实施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能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对人民工作生活的影响,让交通事故当事人得到快速便捷的保险理赔服务,并有效减少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交通拥堵,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唐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