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黄颖)游客在甲旅行社报名参团,却被甲旅行社“卖到”乙旅行社。今后,这种转包游客的行为最高被罚10万元。3月15日,广西和南宁市旅游质监部门在朝阳广场举办了“3.15”旅游咨询活动,向游客派发了国务院日前颁布的新《旅行社条例》。据悉,新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中规定,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与游客签的合同未载明具体购物次数等细节,未取得旅游者同意自行将游客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违规旅行社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南宁市旅游质监所有关工作人员提醒,游客要擅于利用条例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例如,游客今后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购物次数等14个具体内容,包括: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
工作人员介绍,只要旅游合同中明确上述事项,游客合法权益就能得到最大保护,因为《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一旦违规少则被罚款上万元,重则停业整顿、被吊销经营许可证,而且旅行社如果被发现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或者合同中未载明规定事项,将同样受到重罚。
同时,如果游客发现旅行社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可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投诉,旅行社有可能“吃上”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单,对于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另外,针对新条例明确提出的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以及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等规定,南宁市旅游业内人士分析,这将有效的遏制旅行社压低报价争夺客源,服务质量下降,欺骗游客购物等现象。
相关链接:南宁市旅游局发布的旅游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选择旅行社时,应检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其经营范围,如果是出国旅游的,还要看它是否具有经营出境旅游资质。
在商谈旅游价格时,应当有一分钱一分货的观念,不要盲目追求低价格,而要看价格所含的内容和标准。
要谨慎购物,理性消费,不需要的东西不要贪便宜,更不要随大流。
要依法维权,若旅途中出现质量问题时,应保持头脑冷静,理智地与旅行社交涉,如果问题不大,应相互沟通以保证自己的旅游计划。如果协商不成功,可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