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曾静梅 王锦辉)2008年11月27日,在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日开始施行。《办法》对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等范围内,列出禁止行为。对造成市政设施严重损坏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超”车辆过桥须审批
超高车辆经过市内跨江桥梁,司机把握不好高度,穿过桥梁时被卡在桥底。虽然市政部门在引桥处安装了限高防撞架,但货车被卡桥底仍不时发生,这往往让桥梁很“受伤”。
《办法》规定: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通过桥梁时,应当事先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规定的时间,在管理人员的监护下通过。
道路红线内不能试刹车
在道路上正常行驶,遇到前面车辆突然急刹车,后面的车辆很容易“咬”上前车尾部,发生交通事故。《办法》规定: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试刹车、冲洗车辆或者擅自经营车辆维修业务;擅自拆除、更改城市道路设施;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者燃烧杂物;其他损害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重要节日不得占道施工
春节团圆时刻,当一家人正举杯欢庆时,如果耳边传来工地轰轰的机器运转声,快乐也会大打折扣。《办法》规定:春节、国庆节前七日及其节日期间和重大活动期间不得占道施工,已经开工的,应当暂时停止施工,恢复路面,紧急抢修管线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除外。重大活动指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城市道路照明不可随意切断
据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处统计,仅去年2月份,在英华路、中兴大桥、友爱立交、柳沙路、东沟岭、星光大道就有12起路灯电缆、灯具遭窃记录。今年1月20日—3月20日,类似事件发生15起。
《办法》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的规定,实施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因工程建设或其他原因确需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市政景观照明设施,或者接用、切断城市道路照明和市政景观照明电源的,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施工,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桥梁设施管理有了处罚标准
南宁是座多桥的城市,桥梁是交通大动脉。南宁市目前对桥梁管理依据的《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但该条例涉及对桥梁的管理只有二个条款,其内容也仅是对桥梁安全规避行为限制,对新形势下桥梁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是空白。如对损坏桥梁结构性的处罚和赔偿标准;养护维修、检测评估、路政管理等要规范的现实问题都没有作出规定。
《办法》中对违法桥梁管理有了具体的规定和赔偿条例。规定,严禁在桥梁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堆放物品、施工作业、停放车辆,严禁在桥梁安全保护区水域内停泊船只或者进行采砂、电鱼、捕捞、养殖作业。
各类井口井面要与路面持平
开车在路上,被高出路面的井盖给放倒了,这样的事情也屡见发生。《办法》中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管线井、检查井等设施的井面应当与路面持平,高差应当符合规范,发生沉降、缺损或者其设置影响交通和安全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已废弃的固定障碍物,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并按城市道路养护规范予以整修。
处罚最高罚款可达2万元
对于违反《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行为,《办法》也明确了相应的处罚。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做出试刹车或冲洗车辆等违反规定的行为;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未按规定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或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规定的时间通过的;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挖坑、取土、倾倒废土、乱扔垃圾等废弃物等违反行为,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承担代为清除、修复费用,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市政设施严重损坏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