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谭唐 通讯员李圆杏)记者昨日获悉,自治区公安厅按照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2008年度有关统计数字,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例如: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每人每天的住宿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详见《南宁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