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记者赵金玲)25日,备受关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 (以下简称《草案》),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后,提交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修改稿对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学愚向大会提交了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比如,《草案》拟规定,达标并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方可上路;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载人有年龄规定;路边泊位分时段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道路限速适时调整;承保的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参保车辆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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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标并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方可上路
现状:电动自行车大量出现,给城市居民出行带来方便的同时,也随即带来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问题,构成了新的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包括南宁市在内的我区不少城市都未给电动自行车上牌,造成了一个管理的真空。此外,目前在我区行驶的部分电动自行车超出了国家标准。
【新增内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新增“注册”二字)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申请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非机动车登记只收取工本费用,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丢失或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补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补发。
【新增理由】有的委员、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部分群众提出,《草案》的规定有不够完善的地方。比如,由于当前超标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现象较为严重,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为有效遏制超标非机动车的使用,应明确规定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方可登记上路。还应当对非机动车登记的收费问题予以规范,避免乱收费现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些意见,在二次审议稿的相关条款中增加了以上这些相应内容。就办理非机动车注册登记、补领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非机动车转移登记的程序等进行了规定。通过登记,可防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确保乘车人和行人的生命安全。此外,有利于保护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载人有年龄规定
现状:在广西大部分地方,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还是主要交通工具。部分群众用这些车辆接送孩子上学放学。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搭乘两人、搭载超重货物的现象时有发生。
【新增内容】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时只可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固定座椅。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时不得载人。
【新增理由】草案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人不得超过1人。”有关部门和有的群众提出该条表述不准确,不利于交通安全。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从方便群众出发,应允许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一名人员,但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安全系数较低,应当对驾驶人年龄予以限制。同时,在城市道路交通较为拥堵、不安全因素较多的情况下,还应当对在城市道路上搭乘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员的年龄、车辆设施等进行限制以确保安全,因此新增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载人有年龄限制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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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限速值 根据实际适当调整
【新增内容】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环境情况、车流量等,定期对道路设定的限速值进行论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新增理由】有的委员、有关部门和部分群众提出,目前我区不少道路存在限速值过低的情况,人为降低了车辆通行效率,导致资源浪费以及超速违法行为过多,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道路限速值设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由于道路限速值在道路设计时已确定,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所设限速值与道路实际使用情况不相符合的现象,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由道路主管部门结合道路环境、车流量等实际因素定期对所设限速值进行论证和调整将有效提高道路限速值设定的科学性,因此增加对道路限速值适时调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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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抢救费用由保险公司先“埋单”
【新增内容】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根据处理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支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的意见,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垫付。
【新增理由】有关部门提出,交安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在实践中由于保险公司核定保险责任、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时限较长,因交通事故死者的家属无法筹集丧葬费而导致死者遗体难以处理的情况时有发生,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为化解纠纷、减少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应当将保险公司支付丧葬费的时限提前,将其与抢救费用一并列入保险公司先行垫付费用的范围。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这一意见,增加了上述规定。
无责任最高赔10%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新增内容】禁止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五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在规定以外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十;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七十。
【新增理由】有关部门、单位和群众提出,对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分别规定了固定的比例,无法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相应赔偿责任,不便于损害赔偿调解工作的开展。为此,自治区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应有一定的幅度范围,并由低至高对承担比例的顺序作了调整。
同时,认为对机动车一方在无过错的情况下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过高,有失公允,与交安法的规定不一致。对此,自治区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交安法的规定降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赔偿比例,并限定最高赔偿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