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 (记者张丽颜)水是生命之源,城市供水水质是否合格是每个市民都关心的问题。昨天(10日)记者从自治区经委了解到,新近出台的《广西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规定公众对水质享有知情权,供水主管部门须每年至少两次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发现城市供水水质不达标的,将追究供水企业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
新近出台的办法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监管将实行企业自检、行业检测、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制度。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全过程监控体系,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能力和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供水企业须每月向主管部门上报本月的水质检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近年来,二次污染水质问题尤为突出。如何确保二次供水饮用安全?新近出台的办法规定,二次供水设施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不具备对水质进行常规检测能力的,应当按《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要求,将水样送至广西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监测站进行水质检测。
每天喝的水是否合格,是居民最关心的问题,新办法还规定公众对供水水质具有知情权。供水主管部门根据检测结果,每年至少两次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城市供水水质。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对本地区水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供水企业、检测机构等相关部门和个人出现监管不到位、检测不准确、报告不及时等行为的,依照《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分别追究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供水企业、检测机构等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城市供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并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