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黄伟国)广西的金融机构将可以按本年度小企业贷款平均余额的净增加额的0.5%得到风险补偿。近日,自治区财政厅联合自治区经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等部门制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我区中小企业发展。
根据《办法》规定,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补偿对象为年内对小企业有新增信贷投放的金融机构,具体包括在广西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市、县分支机构)、村镇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
在补偿标准上,《办法》明确,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以上一年度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平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企业贷款平均余额的净增加额的0.5%予以风险补偿。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发放将按照属地原则进行,金融机构对贷款增量,均按贷款小企业所在市、县归口统计并发放,各金融机构可于每年2月底前以市、县为单位对本机构在上一年度小企业贷款的增量进行统计核实,并向同级财政、经委(经贸局)和人民银行、银监局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由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经初审、最终核准后,自治区财政厅将补偿金下拨至市、县财政部门,由市、县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给相应金融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