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记者 赵金玲 实习生 韦茹洁)昨日,《南宁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南宁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能辉向大会提交了南宁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对《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城建环保委认为,对于南宁来说,桥梁安全与否关系重大。
近年来,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南宁市城市桥梁的数量不断增加。然而,在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各种损坏桥梁设施、侵占桥梁保护区、影响桥梁安全的违法行为不断发生,影响到桥梁功能的正常发挥,甚至危害到桥梁的安全与健康。据了解,目前我国尚没有制定专门的桥梁管理法律,只有1996年10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将桥梁管理归属于城市道路管理的范畴,而城市道路与桥梁管理有较大差别。
目前南宁市实施的《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中,有关桥梁管理的专门规定只有2条,难以应对城市桥梁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为此,出台《南宁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迫在眉捷。《条例(草案)》明确市政设施部门为主管部门;范围更加明确,禁止行为更加具体;对桥梁安全管理和日常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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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货车过桥应当自行卸货
“桥梁作为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与否对整个城市交通的影响不容忽视。”南宁市城市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草案)》使用较大篇幅规定了桥梁的安全使用与日常管理。比如,《条例(草案)》拟规定:载货车辆应当接受检查,经检查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承运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行卸载货物。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需要通过城市桥梁的,应当提前告知城市桥梁维护管理机构。桥梁交付使用前应当设置相关警示标志;规定了车船通行要求,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限车辆通行桥梁必须取得许可后方能通行。
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摆摊设点
有市民曾经向本报反映,在市区部分过街人行天桥两旁,有些小摊贩挑着水果,将两个大箩筐堆放在天桥一侧;有些卖杂货的小贩则干脆将各种小百货席地而摆…..天桥成了一个“杂货集散地”,既影响过往行人,又存在安全隐患。
《条例(草案)》拟规定,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桥面上停车;摆摊设点开展促销活动;倾倒、焚烧垃圾等十二种行为。同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如损坏市政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桥梁设施严重损坏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在桥梁施工最高罚3万
影响市民通行的桥梁开挖现象在今后将会得到较大改观。《条例(草案)》拟规定,单位或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敷设各类管线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规定,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牵拉、吊装、打桩、挖掘、地下(水下)管道顶进、爆破作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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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城市桥梁?
城市桥梁指供车辆、行人通行的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跨江河湖泊的桥梁以及具有供车辆、行人通行功能的地下通道、隧道、涵洞等建(构)筑物,而公路桥和铁路桥除外。
何为桥梁安全保护区?
桥梁安全保护区根据桥梁的不同也有所划分,比如邕江的桥梁安全保护区,是指大桥主体垂直投影面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的陆域、水域,引桥垂直投影面两侧各30米范围内的陆域。邕江各支流(含内河及湖泊)的桥梁安全保护区,是指大桥垂直投影面两侧各30米范围内的陆域、水域,引桥垂直投影面两侧各20米范围内的陆域。立交桥和人行天桥主体垂直投影面两侧各5米范围内的地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