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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南宁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有关规定通告
时间: 2009-12-01 | 文章来源: 南宁新闻网

南宁市人民政府自2007年2月9日修订颁布《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以来,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确保了我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有序。但是,近期一些市民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干扰了市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影响了公共安全。为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特将《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根据《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除春节期间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均禁止燃放。

二、根据《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以下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教学区、敬老院;

(六)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

(七)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商场、超市、影(剧)院、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十)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

(十一)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公安机关将加大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力度,依照《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给予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事故、或致人伤残、或造成财物损失的,将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宁市公安局

200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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