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康钦如 实习生何永东)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审核查档有调整。近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接连发出通知,对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新旧政策衔接等有关事项下发补充通知,4月8日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收集申购人的材料,统一定期查档。对2009年9月1日前已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且已办理重新登记确认手续的申购户,在经济适用住房新旧政策衔接期间,明确购房执行老政策,上市交易管理执行新政策。衔接过渡期截至2010年8月31日止。
街道办事处、乡镇
收集材料统一查档
4月7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出《关于调整经济适用住房审核查档程序及明确受理时间的通知》,对经济适用住房查档工作程序进行调整,同时,要求各单位明确审核受理时间。
从4月8日起,经济适用住房审核查档,不再由申购人直接到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和首府南宁房改办进行查档,改由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收集材料,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每月派人到街道办事处、乡镇将材料归集,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和首府南宁房改办进行查档,然后再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送回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查档免费。
《通知》要求,各街道办事处、乡镇确定每周一个工作日专门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
符合保留购房资格
购房执行老政策
对于近期许多申购人频频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咨询,2009年9月1日前已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是否有效的现象,该局发出《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补充通知》明确,对2009年9月1日前已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未购房,且已办理重新登记确认手续的申购户,经核查现无房或现住房人均面积在16平方米(含)以下的,给予保留购房资格。
符合保留购房资格条件的申购户,购房执行老政策,上市交易管理执行新政策。具体为: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享受的控制面积标准为:普通职工、居民住房面积70平方米;其他人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95]39号)住房标准执行。购买面积超过本人住房享受的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20%补交差价款,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收取,实行专户管理。上市交易管理按《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衔接过渡期截至2010年8月31日止,如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购户在2010年8月31日前放弃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选择,将不再保留其购房资格。如需再申请,即严格按照新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