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宁讯 (记者文彩云)如何在实现国有土地收回的同时,又保护好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新出台的《南宁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解决这一瓶颈问题。该《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对于收回土地的补偿价格,《办法》打破了以往“适当补偿”的方式,首次明确提出采用评估方式来确定,此举能更好地保护土地权利人利益。
南宁市法制办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办法》规定了6种情况下,国土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与老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的城市房屋拆迁,也属于其中之一。不过,城市房屋拆迁中如果不依照此《办法》的补偿方式来操作的,仍然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破产企业以及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面临收回时,《办法》对其在补偿方面是非常有帮助的。比如,一些闲置的企业厂房,如果要收回作为国家土地储备,按照以往的操作方式,对使用权人补偿上都是采取“适当作出补偿”,对如何确定补偿额度、何为“适当”补偿,却无规定。
“这个适当补偿,究竟怎样才算‘适当’,怎样的‘适当’才算公平公正不好说。”该人士表示,《办法》实施后,将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出发,根据评估方式核定的土地估价结果,来确定收回土地的补偿价格。
收回土地将采取怎么样的补偿方式?《办法》第九条提出了3种补偿方式,其中以货币补偿为主,经市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论证,对于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本市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本市实际的,可以根据等价原则调整土地使用条件,或者按照原土地用途调整用地位置的方式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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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