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康钦如)从6月29日起,南宁市新建物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新规操作。记者昨日从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在2009年11月1日《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未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房屋,在6月29日前未交付业主使用的,以栋为单位根据《办法》第十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按照未配置电梯55元/㎡、配置电梯77元/㎡的标准交存。
已预交资金的物业应公示
南宁市住房局近日下发给驻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大业主及各有关单位的南房[2010]305号《关于实施〈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简称《补充通知》)。该《补充通知》明确了新建物业和旧物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标准的衔接工作。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已更名为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资金中心已委托中国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三家银行作为第二批物业专项维修资 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对于已预交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售楼现场或物业小区的显著位置公示,维修资金交存专用收据(售房单位使用),维修资金分户交存统计表。
新建物业按新标准交存
关于《办法》实施前新建物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问题,《补充通知》明确:在《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未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房屋,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未交付业主使用的,以栋为单位根据《办法》第十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按照未配置电梯的55元/㎡、配置电梯的77元/㎡的标准交存。
在《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未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房屋,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经交付业主使用的,以栋为单位根据《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20元/㎡的标准交存。并应提交以下材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核原件);房屋已交付使用的证明材料,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表》或《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核原件),房屋交付使用公告或复印件(核原件);业主收房的签收材料复印件(核原件)。
经专有部分面积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按《办法》第十五条的标准(20元/㎡)交存的书面表决材料原件。
未能提供以上材料的,根据《办法》第十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按照未配置电梯的55元/㎡、配置电梯的77元/㎡的标准交存。
已归集资金交存专户银行
关于《办法》实施前已归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管理问题,《补充通知》要求,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单位应在提交下列材料后,将已归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统一交存到专户管理银行。
应提交的材料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的表决意见原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账目原件;业主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统计情况表原件;归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据材料原件(合同、协议等)。
业主已按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重复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