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召开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第三次工作会议,会议透露,在这次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的人员,可减轻征收其社会抚养费。已构成领养事实的人员,不论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均应予以人口普查登记。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周家斌出席会议。
记者了解到,对于以往因政策外生育(包括非婚生育、早婚早育)等各种原因未落常住户口的人员,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准许其如实进行人口普查登记和常住人口登记。
对于未征收过社会抚养费的政策外生育人员,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幅度内的最低标准征收;对生活困难的家庭,经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分期缴纳。凡不主动申报而被查实属政策外生育的,要按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严肃处理。普查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不得以普查登记的个人资料为依据、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或变相处罚。
已构成领养事实的人员,不论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均应予以人口普查登记。对未依法办理手续的收养人员,可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和上述规定处理。
对于曾经漏报、瞒报人口出生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只要在这次人口普查中如实登记上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均不再追究其责任,以往计划生育目标考核中取得的荣誉和成绩可以保留;但继续瞒报的,一经查实,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本次会议重申,人口普查登记结果只能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对乡镇人民政府(含城区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绩效考评或奖惩的依据。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