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迷途”的孩子走回正道,为福利院的老人送去欢笑。有不少学生、企业员工、公务员、退休工人走进福利院、养老院,为孩子和老人送去温暖。可近年来,一些慈善义工被商业组织利用,义工的管理不够规范。昨日,南宁市慈善总会发布新修订的《义工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义工的权利和义务、义工组织的责任、义工的服务和组织管理等进行规范,防范和化解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减少各种矛盾和纠纷。
新修订《办法》保护义工合法权益
据了解,《南宁市慈善总会义工服务管理办法》出台时,仅对南宁慈善义工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但是,却没有提义工的权益保障等问题。
新修订的《义工服务管理办法》,致力保护义工合法权益。《办法》提出,慈善义工团体(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志愿服务应受到社会尊重,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慈善义工还有参加有关的教育、培训的权利和请求维护义工服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权利等。
《办法》同时规定,慈善义工在提供服务活动中受到侵害的,慈善义工组织应当协助义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接受义工服务的组织、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人员在志愿服务活动中侵犯慈善义工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履行六大义务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成为慈善义工后,要履行哪些义务呢?根据《办法》规定,南宁慈善义工要遵守义工组织纪律,执行义工组织决议;自愿提供服务,不向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报酬;履行服务承诺,完成义工组织分配的工作;尊重服务对象,保守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信息资料;维护慈善义工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向南宁市慈善总会反映情况,提供活动信息。
在慈善义工开展服务活动上,《办法》提倡为社会困难群体提供安老抚孤、助医助学、扶贫济困、助残济困等志愿服务,以及在全市开展的各种慈善文化、公益环保、应急救助等公益活动。
哪里需要慈善义工提供服务呢?这些服务信息将由南宁市慈善总会根据实际需要发布,慈善义工团体(个人)按照要求开展服务活动,也可按照活动内容提出申请自行组织开展义工服务。
不得强迫 义工从事商业服务
南宁市慈善总会发现,在南宁市目前拥有的400多名登记在册慈善义工中,近年来,一些组织和单位,在进行一些类似商业展览、大型演唱会、大型培训等活动上,私自募集慈善义工为其服务。
此次,新修订的南宁市慈善总会的义工管理办法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慈善义工从事服务活动,不得利用慈善义工的名义开展违背社会公德和义工服务宗旨的活动。另外,慈善义工团体(个人)到南宁市行政区外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需经南宁市慈善总会同意后签订书面协议,防止义工出现其他意外。
服务时间 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以前的《南宁市慈善总会义工服务管理办法》,要求慈善义工年服务小时数必须达到20小时,否则将被劝退或除名。在新修订的《办法》中,则没有再规定义工服务时间。但是,新《办法》规定,市慈善总会负责全市慈善义工年度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慈善总会义工部负责注册义工的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制度。
另外,慈善义工参加服务活动后,应及时向义工团体召集人提供其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来做好登记,并报市慈善总会义工部予以确认。服务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慈善义工在开展服务活动中由市慈善总会给予必要的服务保障,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不良行为 将会取消义工身份
南宁市慈善总会规定,慈善义工出现不良行为,除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注册机构将取消其义工身份。
这些不良行为包括:慈善义工违反义工组织纪律或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及不良影响;利用慈善名义从事营利性或不符合本组织宗旨的活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