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三:明确企业事务公开内容,国企须公开管理人员工资收入
《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公开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奖惩情况和职工养老、医疗、工伤、事业、生育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等7项重要内容;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除了公开一般企业都要公开的内容,还应当公开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提薪晋级、民主评议企业管理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补贴、住房等情况。
解读:
《条例》赋予了职工对企业事务的知情权,那么,企业也应当有相应的事务公开制度,确保职工的知情权得以落实。然而在多数企业中,不少应当公开的企业事务仍“遮遮掩掩”。《条例》对厂务公开的责任主体、监督主体和厂务公开的形式做了具体规定。
叶乐阳表示,厂务公开是职工了解企业情况、参与企业管理的基础,也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之一,在引导职工理解和参与企业改革、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劳资协商共建和谐、推进企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突破四:职工“参政议政”权利得到保障,国企董事会须有职工董事
《条例》规定,职工董事代表职工参与企业决策。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董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监督。设立监事会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工监事制度。
解读:
在现实中,企业决策通常是企业管理人员说了算,职工难以参与,职工对于企业的归属感与认同感也无从谈起。对此,叶乐阳表示,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经营决策者与劳动者之间的联系,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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