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址在交通便捷、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内
■以40平方米左右户型为主,租金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
11月6日,记者从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召开的新闻发会布上获悉,经长达两年多的调研、起草和论证等程序,《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南宁市政府审议通过,于2012年10月15日正式出台实施。
据介绍,《办法》主要是为了解决南宁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及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这也是南宁市首次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法规。
政策:
实行“谁投资、谁所有”
据介绍,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分政府投资建设和社会投资建设两大类。在建设用地上,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实行划拨供应。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使用。
此外,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可利用原有住宅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闲置的工业、仓储、办公等用地或者房屋,权属单位按规定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或者改建为公共租赁住房。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保证集体成员住宅和产业用房的前提下,集体经济组织也可利用自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及运营还可以获得政策优惠,可减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据介绍,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还可以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抵押融资。不过,两种情况都不得改变其公共租赁住房性质。
资金:
社会投资的可获奖励补贴
按照《办法》,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资金来源方式多种多样,主要以财政方面的拨款为主,包括中央、自治区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等十种形式。
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其资金来源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发行中长期债券或从金融机构融资等方式筹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部门可安排中央、自治区及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对项目给予奖励、补贴及贷款贴息等。
在租金收入管理上,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支出。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投资单位自行管理。不过,每年应当将不低于5%的租金收入提留作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和改造。公共租赁住房转让时,剩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之转让,受让人继续按前款规定提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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