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
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
在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上,《办法》规定,住房保障部门将通过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并会同有关执法部门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
在管理中,如果承租人违反相关规定,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已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其限期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申请人或者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此外,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属企业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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