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确定首批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单位的通报》(南府发〔2012〕92号),决定将横县人民政府、兴宁区人民政府等6个县、区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10个市级部门确定为我市首批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单位。
2012年5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桂政发〔2012〕47号),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自治区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桂依法行政办发〔2012〕4号)对申报自治区级依法行政示范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开展申报首批自治区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工作和全市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市政府和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后下发了《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南府发〔2012〕53号)和《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南依法行政办字〔2012〕8号),对我市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进行了部署和安排,明确了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的范围、条件和时限要求等。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申报首批自治区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和全市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的各项具体工作,积极引导和鼓励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开展创建活动:一是结合我市依法行政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步,依法行政考核成绩连年在全区名列前茅的实际,以市政府的名义申报首批自治区级依法行政示范点;二是结合2010年以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平时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及本次申报情况,向自治区政府推荐宾阳县人民政府、青秀区人民政府、邕宁区人民政府为首批自治区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并确定横县人民政府、兴宁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16个县区政府、市级部门为首批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单位。
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是深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有效载体,通过发挥依法行政示范点的示范、引领和典型带动作用,对于有效促进各级各部门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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