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要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无)婚姻登记证明,出国留学、贷款等一系列事情都要亲自去开这类证明……为了开一纸证明,身在外地的当事人要赶回户籍所在地,劳心劳力。11月13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根据国家相关指导意见,即日起,我区各婚姻登记机关放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条件,今后当事人无法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可委托他人申请出具证明。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由于买房、出国留学、贷款的人员越来越多,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出具(无)婚姻登记证明的业务也大幅度增加。自治区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处长梁愈军初略统计,全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出具(无)婚姻登记证明的业务量约占办理结婚登记量的一半。新政策的实施,大大简化了身在外地的当事人申办程序。
根据新政策,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可以提出申请;当事人已死亡的,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可以提出申请。自治区民政厅介绍,其中“近亲”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为了确保委托他人申请出具证明的合法性,按照相关要求,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安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当事人死亡,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
申请出具当事人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当事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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