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我区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这是我区自2007年以来连续5年提高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此次调整从10月1日开始执行。
据了解,调整标准为: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7940元、36740元、35540元,分别比2011年提高了4950元、4790元、464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5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6930元。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187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50元提高至285元。
同时,从2012年1月1日起,自治区决定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建立自然增长机制,每两年调整提高一次,每次按每人每月10元的幅度上调,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全额负担,并继续按照规定落实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目前,用于提高抚恤和补助标准的资金已经陆续开始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