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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户口不再分"农业"与"非农"
时间: 2012-12-19 | 文章来源: 广西新闻网

南宁颁布实施户籍新政 区内户籍农村居民也可落户

12月18日下午,记者从南宁市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南宁市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自今日起正式颁布实施。新的户籍政策规定,在南宁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自治区内户籍的农村居民,在南宁市务工经商4年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的,可到该住所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南宁市居民户口登记。

户口不再有农业非农业之分

新的户籍政策规定,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取消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区分城乡户口的登记方式,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户口为常住户口;居民户口簿及常住人口登记表的“户别”栏不再加注“农业户口”或者“非农业户口”,统称居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者“集体户”。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后,居民要求更换居民户口簿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给予更换。

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

新的户籍政策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南宁市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房、单位集体宿舍及亲属住所。在南宁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办理该市居民户口登记。

购有商品房已入住、尚未取得房产证同样能落户

记者了解到,在南宁市通过合法途径以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公民,可凭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其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对在南宁市已购有商品住房且已入住,但尚未取得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属证书而申请入户的上述人员,可凭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全额发票、契税缴纳凭据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后,其本人及户内成员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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