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有企事业单位签合同满两年可落户
驻南宁市的中央、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直属和南宁市(区)属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经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并服务满2年以上,且在南宁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办理其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南宁市居民户口登记。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可参照上述条件办理南宁市居民户口登记。
新政策鼓励各类人才落户南宁
新的户籍政策规定,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的各类专业人才,在南宁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自治区、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学历证书或者资格证书的审核证明,可以办理其本人的南宁市居民户口登记。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学历的人员及国家计划内的中专毕业生,受南宁市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签订有2年以上聘用(招用)劳动合同,在南宁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凭自治区、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学历证书或者资格证书的审核证明办理其本人的南宁市居民户口登记。
经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认定,属该市发展所需的特殊人才、特殊技能人员,在南宁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办理其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的南宁市居民户口登记。
此外,南宁市户籍专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高级专业人才到贫困地区工作的,可保留其在南宁市的居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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