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一:户口登记管理
户口不再分“农业”与“非农”
据介绍,长期以来,我国执行城乡分割的“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这曾经为我国实施有效的社会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二元结构”户籍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需要,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在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南宁市将取消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区分城乡户口的登记方式,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居民户口簿及常住人口登记表的“户别”栏不再加注“农业户口”或者“非农业户口”,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户口统称居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者“集体户”。
《实施办法》中还规定,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户口为常住户口。可以说,通过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南宁市在户籍制度上进一步消除城乡居民差别,为推进南宁市城镇化建设跨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焦点二:户口迁移
几种情况可落户南宁
据介绍,南宁市的本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进一步放宽南宁市落户条件,以促进人口的合理有序流动。《实施办法》规定,凡在南宁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公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办理南宁市居民户口登记。
●持有商品房购买合同
根据《实施办法》,在南宁市通过合法途径,以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公民,可凭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其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以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的南宁市居民户口登记。
同时,为解决在南宁市已购商品房多年但是尚未取得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属证书而申请入户的问题,《实施办法》还增加了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发票、契税缴纳凭据办理南宁市居民户口登记的相关条款。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两年
《实施办法》放宽了中央、自治区驻南宁市直属机关和南宁市(区)属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的入户政策。上述单位工作人员不再受年龄和学历限制,只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并服务满两年以上,且在南宁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办理其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南宁市居民户口登记。
●农村居民在邕务工满4年
《实施办法》增加了农村居民的落户条款。根据规定,凡在南宁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广西区内户籍的农村居民,在南宁市务工经商4年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的,可到该住所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南宁市居民户口登记。
此外,获得南宁市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广西户籍的优秀农民工,本人及其配偶、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办理南宁市居民户口登记可不受居住时间限制,广西以外户籍的优秀农民工,其本人可以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夫妻两地分居或随子女居住
《实施办法》还规定,两地分居的夫妻一方在南宁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另一方可办理南宁市居民户口登记,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此外,年满55周岁的男性、年满50周岁的女性,不受身边有无子女条件的限制可将户口迁至其具有南宁市户口的子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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