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害化处理
医疗废物要集中处置
过去,由于种类繁多,分散难度大,相当一部分医疗机构只是将医疗垃圾经简易消毒后便与生活垃圾混在一起,或运往垃圾场进行填埋,或露天集中焚烧,给一些回收人员有机可乘,私自进行回收再加工。在2003年非典期间,桂林市一家堆肥厂就因为非法收购医疗废物而被群众举报,该厂对从桂林市各医疗、诊所收集回来的输液器、注射器、血袋、尿袋等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废物进行简单处理后再加工,制成各种塑料小颗粒出售。
据悉,目前邕城有1000多家医疗机构,每天产生的医疗垃圾高达10吨。从今年9月1日起,南宁市的医疗垃圾全部由新成立的广西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进行安全处理。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应当在2004年、县级市应当在2005年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但目前,广西还有5个设区的市和大多数县(市)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和运送的管理机制也不够健全,还有相当数量的医疗废物没有实现分类收集,没有使用专用包装物和容器进行贮存,没有使用专用运送工具进行运送。
《办法》因此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筹措资金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将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推进医疗废物处置产业化运营,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还明确规定了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要求,明确设施建设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为了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办法》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规定了资质管理、运营管理、法律责任等三项管理制度。例如,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方能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遵守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时限制度和停运预先报告制度,不得单方擅自停止处置医疗废物等。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处置医疗废物,虚报、瞒报医疗废物处置信息和擅自单方停止处理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最高予以3万元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