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审批管理权限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一步对南宁市下放投资审批管理权限。
1. 南宁市范围内企业投资实行核准制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由地方核准的,除国家明确规定应由自治区核准的项目、跨市的项目及自治区直属企业投资项目外,一律下放南宁市核准。
2. 南宁市行政区域内,除法律法规明确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保护部委托自治区环保厅审批、自治区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外,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管理权限一律下放南宁市。
(二)财政税收管理权限及事项
1. 自2012年起,南宁市上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适当提高自治区留成部分返还南宁市的比例。
2. 以2012年为基期年,在2012年-2016年5年内,凡符合《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总部型企业,其总部机构新增税收中自治区分享部分全部用于支持南宁市总部经济发展。
3. “十二五”期间,由自治区安排北部湾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对南宁市进行适当倾斜,支持五象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项目、重大民生工程等建设。
4. 支持南宁市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出资参股设立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南宁市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区域集优债等债券,不断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5. 允许南宁市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增加政府投资企业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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