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管理权限及事项
1. 对符合申请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指标条件的项目用地指标给予优先安排;支持五象新区建设用地,2012-2015年期间根据国家下达我区用地计划指标情况及五象新区建设用地合理需求,分年度单列五象新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2.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处置审批权限(采取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除外),下放南宁市审批,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3. 支持南宁市向国土资源部申请“三旧改造”试点,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示范市建设。
4. 支持加快南宁市项目用地审批。
(四)证照和资质管理权限
1. 自治区下放三级及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供水企业、供水水质检测机构、污水处理企业的资质审批及发证权限,由南宁市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备案。
2. 自治区下放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权限,三级安全培训机构、C级电梯安装维修机构的资质认定及发证权限,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权限,由南宁市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备案。
3. 自治区下放机动车牌证制作权限、电动自行车上牌管理权限,由南宁市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