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价格管理权限
1. 在南宁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遇突发事件时,允许南宁市政府行使临时价格干预权,采取的干预措施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2. 积极支持南宁市推进和完善相关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的改革。
3. 南宁市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委托南宁市物价局商有关部门制定,报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六)人事、机构和编制管理权限
将自治区规定限额内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区)人民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更名等审批权限分别下放给南宁市和所辖县,报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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