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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敲定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除夕至年初一凌晨2时
时间: 2013-02-05 | 文章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日报

春节即将来临,又是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的集中期。今年我市对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和可燃放时间有何规定?对烟花爆竹零售点有何要求?我市将采取什么举措确保广大市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全的节日,防患于未然?2月3日,记者走访市安监局对此进行采访。

●禁放区域有十一类

“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都是禁放区域。”市安监局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我市规定的禁放区域有十一类。

根据《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还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教学区、敬老院;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军事设施保护区;商场、超市、影(剧)院、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八天可燃放烟花爆竹

“春节期间,除除夕当晚可燃放烟花至年初一凌晨2时外,其余时间每晚燃放烟花爆竹不得超过晚上12时。”市安监局负责人告诉记者,在限制燃放区内,下列时间准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农历除夕(2013年2月9日)下午4时至正月初一(2013年2月10日)凌晨2时;农历正月初一(2013年2月10日)至初六(2013年2月15日)每日上午7时至晚上12时;农历正月十五(2013年2月24日)下午4时至晚上12时。

●违规燃放或被罚款

“市民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等,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市安监局负责人表示,市民如违规燃放将会受到处罚。

据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事故或致人伤残、财产损失的,将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市安监局表示,在我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为临时销售点,其零售许可期限不超过30日。临时销售点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实施配送服务。临时销售点在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其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由批发企业回购或者代为保管,不得自行存放。

记者了解到,为了做好节日期间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让广大市民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市公安局、安监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质检局将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设零售点条件严格

记者了解到,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我市要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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