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流程
1 提交材料
地址:南宁市望园路5号房改大楼6楼经适房建设发展中心回购办
电话:0771-5705804
经适房购房人到回购办提交以下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夫妻双方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合同、超标面积差价款通知书和收据,或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书、物业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管道燃气入网安装费收据、购房发票或收据、银行抵押合同、回购款转入的开户名、开户行、转款账户。如购房人户口因迁离本市或不在本市常住、购房人需另行购买住房、购房人因大病等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需另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身份审核
回购办根据购房人本人身份证,到该中心计划发展科查档,经核实无违规记录,现场填写递交《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自愿申请政府回购审批表》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政府作价收回审批表》。
3 装修评估
如有装修,进行装修评估。
4 材料初审
经适房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回购的经适房现场查验。
5 住房局审核
初审后,递交南宁市住房局审批。
6 签订回购合同
经适房中心凭审批意见通知购房人签订《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合同》。已经办理房产证的,回购办与购房人到南宁市产权中心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未办理房产证的,与开发商到产权中心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注销;如果该套经适房已经办理抵押登记,购房人还需办理注销抵押权登记(即购房人先到银行还清房贷)。
7 支付30%回购款
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注销后,将回执单交到回购办;回购办开具《南宁市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结清水、电、气、物业费通知书》给购房人,并收回购房款发票等资料原件。同时出具付款通知书,支付30%回购款给购房人。
8 45天内腾空并移交房屋
购房人在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注销之日起45天内,腾空并移交房屋。
9 支付70%回购款
经适房中心在收到房屋交接单,并确定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注销办结后,支付70%回购款给购房人。
(备注:3月出新流程后,按新流程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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