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
工作经费有保障
《条例》: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经费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一)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二)业主自愿捐赠;(三)其他合法方式。
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决定。为保障经费的“阳光操作”,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还对业主委员会工作作出相应的规范,如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定期接待、工作记录和信息公开等制度。
解读:据了解,目前很多业主委员会没有活动经费,业委会的工作人员凭“一腔热忱”为居民们奔波。小区业委会普遍存在经费难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业委会工作的开展。为了使业委会的力量更“强大”,《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来源、管理和使用,从制度上保障业委会有效运行,发挥作用。
此外,《条例》对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和换届选举,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都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业主”的概念规定更明确,将已经签订购房合同,但还没取得产权证的人也归入“业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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