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物业交接:
擅自撤离或不走将受处罚
《条例》: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1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手续,包括移交全部物业档案;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共有的其他房屋、场地和财物;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清算预收、代收和欠收的有关费用等内容。
解读:近期,位于南宁竹溪大道某小区的业主大会解聘了开发商找来的前期物业,但前期物业撤离的时候,拒不移交账本等相关资料,目前尚有两万元的账目不清楚去向。近年来,因新老物业交替引发的争端屡见不鲜,一些物业企业或者干脆突然撤离的,或者始终赖着不走。针对这类行为,《条例》的规定有针对性、能管得住,如: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不交接或擅自撤离,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