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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规范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不好物业费要"打折扣"
时间: 2013-03-05 | 文章来源: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物业服务费:

收与交均有限制

《条例》: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类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扩大物业服务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业主有权拒绝。

针对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情况,《条例》作了责任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在物业服务与管理中,物业服务收费是引发物业管理矛盾的原因之一。一方面,有的物业在不告知小区业主的情况下,擅自提高服务费;另一方面,有些业主认为物业提供的服务不到位而拒交物业费,从而与物业产生纠纷。

南宁市一位从事物业纠纷处理的律师告诉记者,现实中,物业不应实施停水停电来逼迫收缴物业费,而业主也不能因为放弃了“享受物业服务”的权利而就不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双方应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物业可对拖延缴费的业主采取收纳滞纳金的形式;而物业投诉方面,《条例》增加“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的内容。

为了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管,《条例》还规定,服务企业不能擅自设置营业摊点;不得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费用;不得擅自提高公共车位停车费标准,否则将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与养护,剩余部分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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