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物业管理条例"意见稿:满足业主前车位不外租
讯(记者廖海生)小区会所被改变用途,业主与物业因停车收费问题起争执,物业管理账目不明,小区有人乱搭乱盖没人管……在我们的城市,类似这样与物业管理有关的问题层出不穷。在这些现象的背后,也凸显我区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不够完善的问题。昨日,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已经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各界人士可以在7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讯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处,邮政编码:530028;电子邮箱:jstfgc2016@126.com。
业主大会成立门槛降低
《意见稿》第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经占全体业主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该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
解读:在现行条例中,对于业主的界定并没有明确。《意见稿》制定时,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对于业主大会,现行条例规定,物业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被认为门槛太高。《意见稿》将业主大会成立的前提条件进行了修改,降低了门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