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大为增加
《意见稿》: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改变共有部位的用途;利用共有部位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申请合并或者分立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解读:在南宁市,关于会所、车库等共有部位用途被改变的现象屡有出现,由此引发业主与开发商、物业之间的争端。在现行条例中,对此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除了明确须经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外,《意见稿》还规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申请合并或者分立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分别征得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委会任期增加到3年
《意见稿》:召开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召集。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业主大会职责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最少为5人以上单数。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
解读:现行条例中,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而《意见稿》将这一内容删除。同时,关于业主代表大会的内容也被删除,只保留业主大会这一项。对于业委会委员的人数,现行条例规定最少为5人。《意见稿》提出最少为5人以上单数。同时,业委会委员每届任期由两年增至3年,这也是基于任期短的现状,有利于保持物业管理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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