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数少于房屋套数时不得将车位外售
《意见稿》:建设单位应当在预售或者现售物业时一并公布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和车库的数量、售价或者租金。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车位、车库数量等于或者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套数时,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不得将车位、车库转让或者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人。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人购买车位、车库的,房产登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解读: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停车问题日趋突出,不少小区的车位不足,由此引发的问题不断出现。在现行条例中,没有关于小区停车设施方面的条文。这次《意见稿》专门用两条对停车问题进行规定。小区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在车位少、住户多的情况下,规定不得将车位转让或出租给非小区业主,这也是缓解小区停车难的一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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