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广西物业管理条例》2013年元旦起施行
日前,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表决通过,并将于2013年1 月1 日实施。《条例》针对近年来导致物业纠纷频繁发生的一些情况进行了细化。基层政府牵头首次业主大会、业委会经费保障、物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业主可拒交等一些现实中已在探索的行为得到更加明确的法律界定。
基层政府牵头首次业主大会
“一些小区入住三五年仍没成立业委会很常见,对物业的监督自然也就无法进行。”江南大道附近某小区原业委会成员唐女士告诉记者,玉林有的楼盘虽然入住多年,也有一批热心的业主积极筹备,但业委会就是难以出炉。究其原因,业委会成立必须要业主、开发商和主管部门的通力合作,只要其中任何一方工作不到位,一个看似简单的工作就会变得非常复杂。
针对此种情况,《条例》明确了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的职责,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此外规定由基层政府和街道办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组长由政府和街道办的代表担任,成员除他们之外,业主代表总人数要占2/3的比例。
此外,《条例》降低了业委会成立门槛,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且已交付专有部分20%以上的业主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房产部门将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2007、2008年我们就开始探索在集团小区成立业委会,方便各项管理及对接,应该说是当时玉林较早一批成立业委会的。”物业管理比较规范的玉柴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总经理曾庆光介绍,当时物业公司给业主发放选举票,由业主选出业委会成员。由于玉柴小区背后有企业集团的力量在起作用,各项工作还算顺利进行,但其他一些商品房楼盘小区可能就没那么幸运了。
“《条例》中强调了基层政府和街道办在物业管理中的责任,对如何成立业主大会很有指导性,对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规定也比较具体,操作性强。”曾庆光总经理认为,《条例》弥补了现行法规对业主大会如何筹备规定比较笼统的不足。“基层政府牵头‘拉杆立旗’,很多工作可避免推诿拖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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