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物业管理条例明年起实施 限制物业公司"乱来"
广西新闻网记者 郭燕群
11月30日,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期间,针对近年来导致物业纠纷频繁发生的一些情况,再次修改和细化,一些现实中已在探索的行为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界定。
首次业主大会:
由基层政府牵头筹备
《条例》:明确了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的职责,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
还规定由基层政府和街道办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组长由政府和街道办的代表担任,成员除了他们之外,业主代表总人数要占2/3的比例。
解读:南宁市高新区一小区业委会主任李先生告诉记者,一些新建小区三五年没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常有的事,对物业的监督无法进行。不少楼盘入住多年,也有一批热心的业主积极筹备,但业委会就是难以出炉。究其原因,业委会的成立必须要业主、开发商和主管部门的通力合作,只要其中任何一方工作不到位,一个看似简单的工作就会变得非常复杂。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现行的法规对业主大会如何筹备规定比较笼统,而且筹备组成员一般是由业主推选的代表,专业性和经验不足。《条例》中强调了基层政府和街道办在物业管理中的责任,对如何成立业主大会很有指导性,对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规定得也比较具体,操作性强。还有专家认为,基层政府派员参加小区业委会,一方面是为了监管,也是为了规避在一些经营收入颇丰的小区出现业委会由公益服务的性质转而倾向“牟利”的情况。
《条例》还创新协调机制,提出由“县级以上政府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并提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问题;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纠纷、突发事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收费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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