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政府出台了新修订的《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两个新文件的出台,将给市民带来什么好处?记者就此采访了南宁市人社局相关部门。
城镇居民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办法》)将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纳入其中。新办法的出台,把受益人群的范围拓宽了。
在校大学生也可参保
《城镇居民医保办法》规定,在南宁市范围内所有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以下统称在校学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除在校学生外,具有南宁市城镇户籍的居民,例如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其他非在校人员(以下统称未成年居民);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及在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成年居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无固定收入的人员或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以下统称其他居民),也被纳入参保范围。
政府补助标准提高
根据《城镇居民医保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集方式。与旧政策相比,不仅筹资标准大大提高,政府给予的补助也提高了120元-190元。
新文件规定,在上述补助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特殊人员,政府对个人缴费部分再给予补助。一是在校学生和未成年居民中,属于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和一、二级残疾人员,政府全额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属于二级以下残疾人员,每人每年再给予补助15元;二是成年居民中,属于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一、二级残疾人员,政府全额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属于二级以下残疾人员,每人每年再给予补助60元;三是其他居民中属于低保对象和一、二级残疾人员,政府全额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属于法定劳动年龄段的二级以下残疾人员,每人每年按筹资标准的50%给予补助。
产妇和新生儿可享医保
《城镇居民医保办法》规定,新生儿也可纳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时开始就能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新文件,住院生育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也可以纳入结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限额以内的,统筹基金按实际费用支付;超出限额的,按照限额标准支付。限额支付标准为:妊娠单胎满28周及以上顺产的或无难产指征的剖宫产一次性报销600元;难产、剖宫产(符合难产指征的)、多胞胎生育的一次性报销800元。
新增6个病种纳入医保结算
除了原有的门诊大病用药和诊疗项目外,《城镇居民医保办法》新增了8个病种纳入门诊大病病种范围。包括精神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结核病活动期等,并规定了这些病种的统筹资金年度限额支付标准。
文件规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南宁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超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城镇职工
同时出台的《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办法》)最大的亮点是扩大了医保的覆盖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了医保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可参保
《城镇职工医保办法》明确提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即“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新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随参保单位缴费比例同时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以选择按一年或半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选择按一年缴费的,正常缴费时间为每年的7月至9月;选择按半年缴费的,正常缴费时间分别为每年的7月至9月缴纳当年7月至12月保费,每年的1月至3月缴纳当年1月至6月保费。
参保方式可互换
新办法规定,参保单位职工离开单位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发生中断缴费的,续保期为中断首月算起3个月。在其续保时,可以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补缴或未在续保期内补缴的,续保后的统筹基金支付等待期按首次参保处理。
21个病种纳入门诊大病
《城镇职工医保办法》对门诊大病的病种范围做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各种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或放、化疗)、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或透析治疗)等21种。门诊大病统筹支付待遇有效期为一年,门诊大病治疗卡实行一年一审制度。
《城镇职工医保办法》还新增了可报销的医疗用血项目,包括急性大出血(含术中大出血)、出血性休克等急危重症抢救用血,大面积烧伤必须的血液治疗,血友病及其它血小板功能障碍导致出血须成份输血治疗等6种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