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转变供地方式补交出让价款
产权性质意味着房子是否可以上市交易。根据《意见》,政府统筹建设的安置房(国有出让土地性质)为全产权房,可以上市交易;市场化运作方式的安置房(国有划拨土地性质)为半产权房,是有限制条件上市交易的产权房屋;而集体运作的安置房(集体土地性质)为无产权房,不能上市交易。
一些家庭有多套安置房,其中的几套房想转手该怎么办?《意见》规定,通过供地方式的转变(即根据需要申请,拨用集体土地可转变为国有划拨土地),国有划拨土地可转变为出让土地,同时补交土地出让价款,无产权 、半产权的房屋可变为全产权房并上市交易。
无产权房屋想转为半产权的(即拨用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划拨土地),在项目建设前,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申请;半产权转变为全产权的(即国有划拨土地转变为出让土地),经市住房局批准,按届时基准地价进行年期和容积率修正后的70%向市国土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即可变为全产权并上市交易。(记者 史小辉 通讯员 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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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售价如何确定?
1.本意见实施前已开展销售工作的安置房,按市物价局审定的销售价格进行销售,销售费用按市财政局已核定的标准执行。
2.《意见》实施后新建的安置房,销售价格依照与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相适应的原则,由市物价局牵头,根据拆迁时段、补偿安置情况和安置对象的不同,制定差异化的销售价格。需委托代理销售的,销售费用按销售价格的0.5%计取,列入拆迁安置房成本。
如何改变土地用途?
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单位可申请利用原自有的空闲非住宅用地建设拆迁安置房。原自有的空闲非住宅用地属于出让用地的,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的手续,按市场评估价格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差额;属划拨用地的,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利用单位自有空闲土地建设的拆迁安置房主要用于安置本单位被征收人,剩余房源由政府以中介机构核算的拆迁安置房成本价加上3%的利润作为回购价进行回购,用于统筹安置。
按上述规定改变土地用途的,只能用于建设拆迁安置房,不能用于其他项目建设,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满两年未开工建设的,由市人民政府收回,纳入政府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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