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从自治区环保厅传来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实施,试行期一年。从3月15日起,市民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将可获得1000至30000元奖励。
《办法》规定,对非法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或未处置固体废物、非法生产使用放射性物质或装置等四类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有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核实后,按举报线索的价值分为重大价值线索、较大价值线索和一般价值线索给予奖励1000元至30000元。其中,排污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环境保护部门多次调查,却未能查明,但举报人能提供排污者准确排污情况及相应证据的,或者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供举报线索,有效避免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发生的,为重大价值线索,奖励人民币2万至3万元;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供举报线索,有效避免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发生的,为较大价值线索,奖励人民币5000至10000元;凡符合奖励范围,但不属于重大或较大价值线索条件的均为一般价值线索,给予奖励人民币1000至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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