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从有关部门获悉,马山县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13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1至3月因调整所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于4月随当月养老金一并发放。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包括: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于2012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包括在2012年12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在2013年1月按月发放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5元;按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按退休人员年龄计算,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数据库记载的退休人员出生时间核定,截至2012年12月31日(含)止,每满1周岁(不满1周岁不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0.5元;对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从年满70周岁起,每年长1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0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50元。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原自治区劳动厅)批准取得的高级技师职称。
据了解,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马山县属于艰苦边远地区,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还可享受每人每月6元的适当倾斜。企业军转干部退休人员,按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调整后月应发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1720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1720元计发。 |